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浩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盖,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审理经过

李浩楠与徐州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盖应支付给李浩楠款项等合计人民币4600.0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李浩楠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徐州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泉山支行的基本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李盖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财付通等进行查询,冻结被执人李盖名下财付通账户,冻结金额为0.17元,冻结期限为1年。

3、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5、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徐州微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盖限制高消费。

6、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原告诉称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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