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王兴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兴春还申请执行人刘艳借款10000元,利息68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61元,共计107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兴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