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松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棠仁阁汝泽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5号丹桂苑B栋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77299346B。 法定代表人:郑召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松华与重庆棠仁阁汝泽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松华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8467.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其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已被他案在先冻结,无剩余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拘留,但因未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故未实施拘留。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 永 红 审  判  员   廖 全 胜 审  判  员   王 华 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颜 剑 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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