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奇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一街****楼**。
法定代表人:苗耀仁,总经理。
被告:夏玉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昌乐县村民,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奇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玉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奇茂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夏玉帅的银行存款122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夏玉帅的银行存款1224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