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天金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2205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承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天金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北京中天金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李建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9 690.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天金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但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已注销。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委托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北京中天京谷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因未能获取相关资料而无法评估处置。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委托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玉屏一代伟仁茶油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但该公司已注销。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李建平认可被执行人未在其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2205房间实际经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8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李建平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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