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号楼7层B703。 法定代表人:陈恩卫,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娟,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凡芝,女,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凡芝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新章 审 判 员 沈华秋 审 判 员 曹春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秋洁 书 记 员 周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