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水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广东省阳山县人,住广东省阳山县。

被执行人:钟朝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山县人,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冯水祥与被执行人钟朝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182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钟朝树应向申请执行人冯水祥支付3500元。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钟朝树负担。因被执行人钟朝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钟朝树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钟朝树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钟朝树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等情况,执行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331.83元,转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281.83元可退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依职权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调查被执行人钟朝树在阳山县、广东省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

4、于2021年8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冯水祥告知本案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331.83元(转执行费50元,可退申请执行人281.83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依职权于2021年8月20日限制被执行人钟朝树的高消费。

7、依职权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钟朝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钟朝树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除发现其只有存款331.83元可供执行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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