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林县鑫淼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县
法定代表人:康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安源,山西志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弼淘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州市
法定代表人:宗剑,经理。
被告:周杨峰,男,汉族,山西省霍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柳林县鑫淼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弼淘联商贸有限公司、周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柳林县鑫淼森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暂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柳林县鑫淼森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596元,退还11571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