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与西四路交叉口西南角东方家俱城东部。
负责人:蔺霞,行长。
被告: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与被告刘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成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