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太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化新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太河与化新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化新社支付案款180000.00,剩余的案款135243.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全龙 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 审判员 都格加甫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