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乡市孺子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5058930C。
法定代表人:牛自力。
委托代理人:马兴智,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文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乡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孺子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孺子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新乡市孺子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乡市孺子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