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汉族,住白银市靖远县。 被告:白银市平川区成顺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修理厂负责人。 被告:李某1,女,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兴平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诉被告白银市平川区成顺汽车修理厂、李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舒朝芳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玉莲 书记员 马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