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双汇路与解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吕冰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腾,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常明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审理经过
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明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漯河市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