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开阳县城关镇磷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庆雷,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维祥,男。 被执行人:吴仕良,男,****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执行人:赵国碧,女,****年**月**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
审理经过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开阳联社)与吴仕良、赵国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开阳联社于2021年5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仕良、赵国碧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5363.50元、复利297.00元、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12月17日的罚息、自2017年12月18日起的罚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857.00元。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仕良、赵国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仕良开有16个银行账户与2个网络资金账户,赵国碧开有5个银行账户与3个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现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0.00元,案款余款计划履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国碧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仕良、赵国碧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吴仕良、赵国碧仍未履行完毕义务。 本案申请执行人开阳联社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5363.50元、复利297.00元、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12月17日的罚息、自2017年12月18日起的罚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857.00元,被执行人只履行了20000.00元。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仕良、赵国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开阳联社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国碧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有才 审判员 黄 维 审判员 黄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何孟秋 书记员吴柯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