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涂文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邓小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向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市新鑫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小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涂文强与邓小利、邓前、绵阳市新鑫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案件的处理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看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