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立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庆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滨湖镇东沟村3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侯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滨湖镇东沟村1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立芬与张庆明、侯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1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55150元,已执行标的4305.83元,未执行标的650844.17元(不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952元)。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侯云山支付案款655150元,并以655150元为基数至付清全部案款为止所产生的利息(以年利率15.4%计算),于2021年12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2022年2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5月1日前还100000元,2022年8月1日前清偿全部剩余案款;二、被执行人侯云山以其名下位于昌吉市X区X丘X栋X室房屋(产权证号:XXX)、张庆明以其名下位于昌吉市X区X丘X栋X室房屋(产权证号:XXXXXX)为上述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侯云山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92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