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原告:刘某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坤,云南澜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黔西南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龙广镇纳桃村。
法定代表人:王杨松,系黔西南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刘某彬与被告黔西南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刘某彬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刘某彬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刘某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34元,减半收取7267元,由原告张某、刘某彬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