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银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佳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1860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银玲因与被上诉人黄佳会、河北仁盈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银玲在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宋银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