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禤永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胜,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禤泽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理人:黄敏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被告母亲。 第三人:黄敏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禤永俊与被告禤泽霖、第三人黄敏仪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禤永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禤永俊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禤泽霖、第三人黄敏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院对其他事实的审查,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禤永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司法鉴定费用5280元,合计5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禤永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钦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少艺 书 记 员 黎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