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加龙,男,****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市香港名典家居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凤桥管理处岳阳大道南翔万高国际商贸城。
审理经过
原告宋加龙与被告岳阳市香港名典家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宋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个人车辆、并且赔偿自2021年3月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用车造成的损失;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贷款购置了一辆大众车辆,首付14万元,出资人为岳阳好而优装饰公司法人蒋欣,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也为该公司员工,偶尔车辆会被作为公司公车借用。2021年3月9日,蒋吉欣在借用原告车辆过程中,被公司合作的香港名典家居老板周果、晏娇强行扣留车辆用于抵扣好而优装饰公司拖欠的货款。原告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想要讨回车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现无力偿还贷款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交被告岳阳市香港名典家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且经法院核查,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处并无任何登记,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加龙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