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加龙,男,****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岳阳市香港名典家居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凤桥管理处岳阳大道南翔万高国际商贸城。

审理经过

原告宋加龙与被告岳阳市香港名典家居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宋加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个人车辆、并且赔偿自2021年3月9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用车造成的损失;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贷款购置了一辆大众车辆,首付14万元,出资人为岳阳好而优装饰公司法人蒋欣,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也为该公司员工,偶尔车辆会被作为公司公车借用。2021年3月9日,蒋吉欣在借用原告车辆过程中,被公司合作的香港名典家居老板周果、晏娇强行扣留车辆用于抵扣好而优装饰公司拖欠的货款。原告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想要讨回车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现无力偿还贷款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交被告岳阳市香港名典家居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且经法院核查,被告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处并无任何登记,被告主体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加龙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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