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东营市河口区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振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贾海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滨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振兴与贾海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鲁05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振兴于2021年03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1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2021年03月11日、2021年03月30日、2021年04月15日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宝、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口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东营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贾海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45000元,其余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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