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宇盛农资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E22E1B,住所地:河南温县岳村街道太行路与司马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永明。
被执行人:杨玉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寄走作市马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宇盛农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825民初35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限被告杨玉粉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焦作市宇盛农资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杨玉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查明被执行人杨玉粉名下有豫H×××××五菱牌机动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玉粉名下有豫H×××××五菱牌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杨玉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