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开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郭新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开连诉被告郭新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开连于2021年8月2日以与被告郭新亮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新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开连撤回对被告郭新亮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开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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