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用)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孙大鹏,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秦海波,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93151107,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40号甲。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57××××××××,。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大鹏、秦海波、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辽0102执509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辽0102执509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孙大鹏、秦海波、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