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新疆博乐垦区沙山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波与被告刘朝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被告刘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原告驾驶新K-1××××号货车给被告拉运砂石料,共计产生运费42900元。2019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等人出具欠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仍欠原告运费279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朝阳辩称,欠款情况属实,因工程款尚未结算,且对拉运土方的数量以及油款存在一定疑问,故至今未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被告刘朝阳承建四台至××道工程期间,联系原告为其提供拉运土方。原告驾驶新K-1××××号货车为其拉运砂石料。2019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原告拉运的土方数量、运费单价,共计欠原告运费42900元。后双方经结算,原告扣除油费后,剩余27900元,被告至今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刘朝阳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运输合同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联系原告为其承建的工程提供拉运砂石料服务,原告完成运输服务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运费。被告于2019年5月16日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欠原告运费27900元的事实,此款应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27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孙波运费27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249元,由被告刘朝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