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魔力卡通影视动漫培训学校,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那爽,系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罗宏煜,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魔力卡通影视动漫培训学校与被告罗宏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俊光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魔力卡通影视动漫培训学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沈阳魔力卡通影视动漫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魔力卡通影视动漫培训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