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新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小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李高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绛县。
被申请人:山西泰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绛州大道北龙湖金港小区南A-05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新龙与被申请人李高丰、山西泰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晋0825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高丰驾驶的登记在山西泰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无号牌卓里牌三轮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高丰驾驶的登记在山西泰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无号牌卓里牌三轮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