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军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新安路北宇培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B81E01。 法定代表人:郑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璠,女,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然与被告河南京邦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赵军然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军然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军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军然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天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康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