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常存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察哈尔小区(系被害人田淑兰丈夫)。
申请执行人常永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察哈尔小区**户(系被害人杨三毛丈夫)。
申请执行人常雅楠,女,汉族,2009年3月21日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察哈尔小区**户户(系被害人杨三毛女儿)。
申请执行人宋连斌,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现住山**省大同市**郊区高山镇桃柏沟柏沟(系被害人杨三毛父亲)。
申请执行人陈喜梅,女,汉族,1973年8月2,现住山**省大同市**郊区高山镇桃高山镇桃(系被害人杨三毛母亲)。
申请执行人梁利珍,女,汉族,1975年8,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旗白音察干镇(系被害人)。
申请执行人孙鑫,女,汉族,2013年6,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旗白音察干镇(系被害人梁利珍女儿)。
被执行人张鹏举,男,汉族,1980年6,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蓝天小区干镇蓝天小区。
被执行人吕传元,女,汉族,1966年,现住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祥泓汽配城**门对面配城西门对面(系肇事车辆车主)。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928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鹏举、吕传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奔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奔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蒙J683**号、蒙J684**号宏昌天马牌重型自卸货车两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查封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奔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蒙J683**号、蒙J684**号宏昌天马牌重型自卸货车两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平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