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农发种子商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楼房村二组。
投资人:李胜全,该商店经理。
被执行人:李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农发种子商店与被执行人李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桂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农发种子商店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桂英给付货款10410元、案件受理费31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桂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桂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英名下有银行账户,本案冻结并划拨1970元;被执行人李桂英名下无证券、房产、理财、公积金、保险、车辆、股权、其它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到位1970元,其余案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桂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桂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