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令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鞠明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孔令豪诉被告鞠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孔令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令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雅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