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孔令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现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鞠明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孔令豪诉被告鞠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孔令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孔令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雅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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