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执行人:刘雪姣,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室。 被执行人:白玉,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与被执行人刘雪姣、白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16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雪姣、白玉向申请执行人王燕返还租金30547元及保证金10000元;如果刘雪姣、白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由被执行人刘雪姣、白玉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执行人白玉负担;依法交纳执行费50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934元,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于2021年7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白玉名下位于承德市房屋产权,查封期限为叁年,于2024年7月8日到期。上述查封措施到期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可于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 楠 审判员 龙文臣 审判员 徐敏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双德 书记员 苏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