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顺云,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申请人:刘万露,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李德蓉,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顺云与被申请人刘万露、李德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顺云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万露、李德蓉价值40,808元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刘顺云以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29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万露、李德蓉名下价值40,808元的资产,期限为一年。
2、查封担保物即申请人刘顺云名下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