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天户国大商业连锁加盟店,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冯家沟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07MA09B2UYXX。

经营者:任秋军。

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406910。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冀0107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41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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