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代宗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王洪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代宗灿与王洪明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6日立案。原告代宗灿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代宗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勇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