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国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5BNWEXJ。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两相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杜崇。
委托代理人:吴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梁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崔永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韦文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国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永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托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被告已给付所欠物业费,现原告南阳国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国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南阳国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南阳国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