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花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樊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花文平与被执行人樊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樊小祥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以此结清本案所涉纠纷。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樊小祥未按约足额履行,则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但申请执行时应扣除被告已给付部分。四、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樊小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樊小祥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上述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居住地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樊小祥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9年8月7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姜堰区××里××楼村执行调查,据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对其情况不了解,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江涛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樊小祥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等财产线索。

被告辩称

8.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樊小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悬赏,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未申请执行悬赏,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民初29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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