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学园路40号(香江逸景)10幢2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3U918。
法定代表人:谭济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忆,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五桂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050XJ。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阳成威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委托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79.38元,依法冻结、扣划后,已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4,442,428.2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4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3,840.62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