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嵩,男,1995年3月7日,汉族,住新郑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吴嵩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吴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嵩银行存款2000元,或提取、扣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