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振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北街167号龙联大厦2幢901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235939XQ。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青腾、张彬彬,温州市龙湾区罗东法律服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王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育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节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爱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振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王育莲、刘节箴、王爱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建、王育莲、刘节箴、王爱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74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振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振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王育莲、刘节箴、王爱平就如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21年0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第一期110000元款项)。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303执29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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