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住桦甸市。
被告:邰某,住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邰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邰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