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庄永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代庆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庄永钦申请执行代庆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26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等。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进行查控,冻结并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208.98元,扣除执行费800元后支付给申请人案款28408.98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川A5××××的车辆一辆,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处置条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