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巴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永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灵芝,女,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守奎,男,土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守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以被告张守奎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令哈国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玛瑙 书记员 蒋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