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江骋,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圣翔,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骋与被执行人王圣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浙0106 民初2175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骋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王圣翔归还江骋借款150000 元,支付利息10597 元,合计160597 元。如若王圣翔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加付相应利息(自2019 年11 月6 日起,以各阶段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6元、执行费24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圣翔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王圣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圣翔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王圣翔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及对外投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圣翔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截止2021年8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圣翔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圣翔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江骋,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圣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6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王 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冯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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