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来,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慕榕,系沈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辩护人。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2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来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来及其辩护人李慕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都城大厦等地与被害人韩某1共同居住期间编造买卖走私车及办理各种手续,帮被害人韩某1及被害人蔡某找工作等各种理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被害人韩某1、蔡某实施诈骗。具体情况为: 1、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虚构购买走私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共计2万元。 2、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虚构给购买的走私车办理户口、办理牌照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共计2.2万元。 3、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虚构给韩某1找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1.45万元。 4、2018年12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虚构购买退休老干部的房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1.85万元。 5、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虚构给购买的汽车办理手续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共计3.43万元。 6、2019年2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虚构开发游戏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3500元。 7、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虚构检车、卖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共计2.59万元。 8、2019年3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虚构其工作单位的“大姐”犯错误被纪检委带走,需要钱救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共计5.6万元。 9、2019年4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都成大厦等地,虚构其工作单位的“大姐”胃出血住院需要用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共计1.05万元。 10、2019年4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都城大厦等地,虚构给被害人韩某1刷流水提升信用卡额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共计5.5339万元。 11、2019年5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都城大厦等地,虚构给单位购买无人机需要垫付货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1.3万元。 12、2019年5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都城大厦等地,虚构头痛需要手术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1000元。 13、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虚构办事需要花钱疏通人情关系等各种事实,骗取韩某1人民币共计7976元。 14、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魏来在沈阳市铁西区等地,虚构能为被害人蔡某找工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1.45万元。 经查,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魏来共返还给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4.6582万元。 综上,被告人魏来诈骗被害人韩某1共计人民币23.5933万元,诈骗被害人蔡某共计人民币1.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假军服、军官证及部队相关标识等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往来账单明细、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收支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被害人韩某1、蔡某的陈述;被告人魏来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来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魏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魏来虽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没有主动缴纳罚金,且没有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被告人魏来在财产刑上及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上没有做到认罚,故对被告人魏来不适用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魏来认罪认罚前提下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魏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来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零四百三十三元,其中退赔被害人韩某1人民币二十三万五千九百三十三元,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一万四千五百元。 (退赔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腾飞 审 判 员  张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杨俊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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