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向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谭社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向阳诉被告谭社同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向阳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社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向阳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向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向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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