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郭军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鹤岗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庞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宫敬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上诉人宫敬荣及王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敬杰,黑龙江恒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被告: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沿河南F3号楼127室。
法定代表人:肖夺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一审第三人:李志军,(基本情况同上)。
审理经过
上诉人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成波、庞伟、王辉、宫敬荣、一审被告鹤岗市经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李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7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7民初50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退还给上诉人鹤岗市经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