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志康、余小兰、高涌因与被上诉人舒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志康、余小兰、高涌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高志康、余小兰、高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华伟
审 判 员 李亚峰
审 判 员 简克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