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飞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村民,现住洛川县。 被告:王杨榜,男,****年**月**日出生50,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赵敏,女,1982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址不祥。
审理经过
原告刘飞荣与被告王杨榜、赵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永军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王**云 人民陪审员 屈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