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飞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村民,现住洛川县。 被告:王杨榜,男,****年**月**日出生50,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旧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赵敏,女,1982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址不祥。

审理经过

原告刘飞荣与被告王杨榜、赵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永军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王**云 人民陪审员     屈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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