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耀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丽正路1628号4幢4650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歆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耀炫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张伟兵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24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耀炫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对于上海耀炫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上海耀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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